独立烟感等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3)
作者:铠卫信安全科技 发表时间:2014-07-21 人气:4069检验规则
6.1 全性能委托检验
6.1.1 产品进行检验时,满足某一试验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试验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试验项目不合格。
6.1.2 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试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下述范围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c) 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除外)。
6.1.3 产品全部试验项目合格(包括经补做合格),判定产品检验满足标准的技术要求,否则判定产品检验不满足标准的技术要求。
6.2 认证发证检验
6.2.1 产品进行检验时,满足某一试验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试验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试验项目不合格。
6.2.2 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试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下述范围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 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试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2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c) 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除外)。
6.2.3 产品全部试验项目合格(包括经补做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7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自正式签订检验合同之日起至上报检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具体时限如下:
序号 | 产品类别 | 检验周期 (天) |
1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60 |
2 |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 40 |
3 |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40 |
4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40 |
5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60 |
6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60 |
7 | 火灾显示盘 | 50 |
8 |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60 |
9 |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 60 |
10 | 特种火灾探测器 | 60 |
11 |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 40 |
12 |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0 |
13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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