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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配备辅助逃生装备

作者:铠卫信安全科技    发表时间:2014-05-15    人气:3722

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制定情况。该《规定》共19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包括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不同类型。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上都发生在火灾高危单位。作为我区第一部关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的专项政府规章,《规定》首次对10类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的具体标准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对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附:广西省确定的十大火灾高危单位

  1.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 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4. 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5. 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6. 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7. 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8. 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9.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10.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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