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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烟感等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7)

作者:铠卫信安全科技    发表时间:2014-07-14    人气:3916

6.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3C标志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标志的加施方式应遵循《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

6.3 变形认证标志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暂停证书的恢复使用应由证书持有者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定认证机构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或产品检验。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指定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

收费

认证收费由指定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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