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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烟感等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4)

作者:铠卫信安全科技    发表时间:2014-07-09    人气:3509

4.3 认证发证检验

4.3.1样品

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2)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3)至少两人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3.2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3.3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4.3.4检验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终止不合格产品认证。

4.3.5检验报告

指定检验机构应按指定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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