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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烟感等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

作者:铠卫信安全科技    发表时间:2014-07-07    人气:356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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